2006年4月20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北京:女厂长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获刑12年
李京华

    今年52岁的女厂长李芸有一笔59.5万元的财产无法说明来源,同时犯有贪污罪,日前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。
    据介绍,李芸于1998年4月担任北京卫生材料厂(以下简称北卫厂)厂长兼书记,后北卫厂于2001年与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河南羚锐)合资成立北京羚锐卫生材料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北京羚锐),李芸担任北京羚锐总经理、副董事长。
    法院认定,被告人李芸利用担任北卫厂厂长、北京羚锐总经理的职务便利,于2002年1月25日以支付北卫厂职工工资的名义从北京羚锐账户中取出人民币20万元,将此款用于归还自己及郭某、张某某向金工公司借出的个人欠款。
    2001年12月至2002年1月间,北京羚锐在新县支行办理了两笔定期存款,存款到期后,新县支行直接从存款中扣除了人民币50万元,用于归还北京羚锐为李芸等人垫付出资款时以周某某名义的贷款。该笔50万元就挂账在北京羚锐其他应收款科目下。
    2002年12月,李芸利用担任北京羚锐总经理的职务便利,用北京市树立房屋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的发票,以装修材料款的名义将北京羚锐的50万元应收款的账目冲平。
    法院还认定,李芸个人财产支出与其合法收入明显不符,其中59.5万元李芸说明的合法来源经查证不属实。
   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李芸身为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,采用虚假平账的手段,非法占有公司财产,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,应予惩处;李芸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,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,亦应予惩处。对李芸所犯贪污罪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依法数罪并罚。一中院终审以李芸贪污70万元,59.5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,判处李芸有期徒刑12年。